6月15日至23日,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张家港市塘桥镇一家名叫“康恩斯”的医疗器械体验店涉嫌虚假宣传,店方称其电位治疗仪能“包治百病”,忽悠老年人购买,售价竟高达2万元。
定性查处
经研究和分析,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中未标明法律规定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批,以及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月底,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以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体验店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启示
什么是“体验式”医疗器械销售模式?
“体验式”医疗器械销售模式是目前医疗器械经营单位通常采用的模式,表现形式为“免费体验,自愿购买”,通过免费体验的形式来推销医疗器械。销售的医疗器械主要为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如温热理疗仪(床)、高电位治疗仪、低频治疗仪、脉冲治疗仪、经络通治疗仪等产品。
“免费体验”的医疗器械大都是通过对人体的热、电、磁作用实现康复理疗的效果,功能主要包括对高血压、神经衰弱、肩周炎、腰肌劳损等疾病有辅助治疗或缓解功能。但医疗器械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使用不当会给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目前对于提供医疗器械“体验”行为是否违法,食药监总局和卫生部有不同的意见,具体答复如下:(1)2006年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中明确“在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免费体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但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2)2004年11月11日,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中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本文对此不做论述。
为何“体验式”销售如此吸引老年人?
(1)通过“免费体验”吸引人气。此类体验店在开业期间会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吸引老年人,同时也会附赠一些小礼品,当然重点是宣传“体验是免费的”、“体验是有用的”等内容,“无中生有”或“有意夸大”老年人身体的健康隐患,诱导老年人过来“体验”。
(2)通过“礼品赠送”聚齐人气。通常此类体验店会采取打卡模式,只要老年人过来打卡“体验”,就可以获得“考核奖”,比如大米、食用油、鸡蛋等,甚至连续较长时间打卡还能获得“考核大奖”,比如小家电、抵价券等,通常很多老年人就会为了这些奖品,积极地参加此类体验,甚至一传十、十传百,让更多老年朋友知道,不仅体验是免费的,而且还能领取奖品。
(3)通过“嘘寒问暖”引诱购买。当老年人上门体验时,店员就会大打“感情牌”,“叔叔、阿姨好”、“身体怎么样”、“吃饭吃的好不好”、“睡觉睡得香不香”……,日常组织老年人听课聊天,平常给老年人打电话家访、时时刻刻保持嘘寒问暖的“既定套路”,令老人产生情感依赖后,再采用软磨硬泡的方式,使其上当受骗,购买其产品。
(4)通过“虚假夸大”忽悠购买。不少体验店在宣传其产品功效时就会大打“擦边球”,甚至会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声称可以治疗某疾病,甚至能“包治百病”,将一款普通医疗器械包装成一款“万能”仪器,同时可能还会安排“某位”忠实的体验者现身说法,让参与体验的老年人坚定的相信:我身边就有位体验者在使用过这款产品后身体就得到了好转的“身边事件”。
“体验式”销售主要会存在哪些违法广告?
(1)虚假广告。主要包括宣传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特性和作用机理超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或者使用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性或作用机理,又或者使用虚构的事实描述产品的功效。同时也存在对企业形象的虚假宣传,包括对企业所获得的荣誉,商品的销售状况做不真实的描述,通过虚假夸大的广告词将自己的企业包装成“信誉良好、前景广阔”的朝阳企业,将自己所销售的医疗器械包装成“功能强大,包治百病”的刚需产品,最终目的无外乎是为了欺骗、误导消费者。
(2)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就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目前,不少医疗器械体验店或多或少都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情形。
(3)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少体验店里会播放其他体验者现身说法的视频,甚至还会制作相关的PPT,通过其他“忠实”体验者间接宣传所销售的产品的功效,这些行为也会涉嫌违反此项规定。
(包 星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