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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6

《苏州市旅游条例》经江苏省人大批准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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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特别是对“一日游”、旅游购物、旅游经营、游客权益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一日游”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通过“堵”“疏”结合加强监管。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项目和费用。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书面旅游合同中特别约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景区向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出售团队门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禁止在景区及周边道路等公共场所强拉硬拽或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滋扰方式招揽游客。”否则,第四十二条明确写着:“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解说《条例》时说,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第四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苏州市旅游条例》公布后,全省旅游行业包括旅游行政、旅游执法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遵照执行。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大家自觉按照《条例》办,一个和谐、协调、温馨的旅游市场环境将在苏州率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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