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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6

嫁出去的女儿该不该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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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与伦理上的准则,更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18日,年逾九旬的钱老头与老伴将自己的四个儿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女们承担起应尽的赡养义务。
    庭审中,大女儿钱美辩称,“我都嫁出去几十年了,当时讲好的两个老人是两个儿子一人养一个,我这个出嫁女儿管不到的。”小儿子钱华则认为父母养育了四个子女,每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要求与其余三个人共同承担赡养责任。二女儿钱丽认为按照农村习惯,“养儿防老”,就应当由儿子赡养父母。大儿子钱明辩称,“我愿意赡养父母,现在父亲已经由我送至敬老院了,敬老院的费用也是我交的。当时在村里也协调过的,父亲的费用由我承担,母亲的费用由弟弟承担的”。
    老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儿防老”,但这种说法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及赡养老人的义务。后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和释法,姐弟四人认识到赡养老人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儿子钱明、钱华每人每月承担600元赡养费;女儿钱美、钱丽每人每月承担200元赡养费。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不仅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论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也有平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及社会习俗,最终由儿子每人每月承担600元赡养费、女儿每人每月承担200元的赡养费。在此,法官呼吁大家关爱身边的老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对于拒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甚至遗弃老年人的,应当予以严厉制止和打击;违反相关法规的,应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构成遗弃罪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孙成艺 钱俊华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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