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发布涉金融典型案例网上聊天室竟成“吸毒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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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29

苏州法院发布涉金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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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苏州中院召开金融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了金融监管与司法保障协作机制构建情况、涉金融刑事犯罪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8起金融商事、刑事典型案例。近年来,苏州全市法院高度重视金融审判工作,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自觉把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牢牢抓在手上。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分析相关矛盾纠纷特点,体现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的司法服务。
    案例一:为融资违规转让工业用房使用权已触犯刑法红线——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解决甲公司在建工程的资金困难问题,将在建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楼房分割成小间,与乙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及分销总包合同,通过雇佣乙公司,利用散发广告、媒体宣传等手段,以合作投资建设的名义吸引共计152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给付相应钱款后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取建成后相应小间的使用权,并约定委托租赁十年,付款后即按照8%递增至14%的年利率支付租金;各集资参与人则是为了获取高额包租租金等收益,从被告单位甲公司处购买违规分割预售工业用地上建成房屋的使用权,最终甲公司从上述152名参与人处非法获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5414475元,案发后尚有人民币58597523元未能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及其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目无法制,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伙同其他单位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甲公司积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故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黄某均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甲公司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未偿还款项。
    法官点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除了传统高息为诱饵的特征之外,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的犯罪手法也常变常新,难以甄别。其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因为具有极高的信用风险,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破坏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甚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违规改建工业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再雇佣乙公司通过散发广告等媒体手段,以高额包租租金作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资金链断裂后无法兑付本金及利息,造成152名被害人近6000万元的损失无法弥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处罚。
    案例二:虚构资金用途存在非法性 融资行为性质轻重有别——被告人闫某集资诈骗、被告人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化名“高某”,伙同另案被告人闫某等人,设立以闫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甲公司,由尹某担任经理。通过组织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打电话联系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2%的高额月息,在签订合同时先期支付利息并发放现金奖励,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共计吸收67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166600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闫某到苏州与刘某见面,谈好由刘某负责筹建其担任法人的甲公司作为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平台。期间,刘某介绍被告人尹某给闫某认识,专门负责团队。后闫某和尹某商量以公司需要生产资金为由,采用借款形式,承诺2分的月息,吸收公众投资,所获资金由闫某、尹某、刘某三人分成。而67名集资参与人则是通过宣传单、推介会、业务员介绍等方式获知甲公司在筹措生产资金,后各集资参与人至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投资,月息2%,甲公司会提前给付利息,并有礼品和现金奖励等其他方式吸引大家投资。
    法院另查明,闫某个人及其经营公司因借款涉多宗民事诉讼,相关企业2014年起即处于停产状态。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未用于生产,属于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在本案非法集资的案情中,被告人闫某在成立甲公司之时已经债务累累,其实际经营的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属于典型的不具有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闫某虚构资金用途,将所获资金用于存量债务清偿等事项,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故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尹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以宣传单、推介会等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尹某积极退赔466640元,被害人损失中的40%得到弥补。综上,本案虽犯罪金额不大,但体现了罪刑相适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通过刑罚打击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通过积极退赔一定程度修复了秩序,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有益尝试。
(本刊记者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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