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发展,养宠物狗早已成为一种“风尚”,然而规范意识的欠缺让公共场所不拴狗链的现象十分常见。当“爱自由”的宠物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时,宠物狗的主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受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家住昆山的王女士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路段时,被许先生的牧羊犬冲撞,造成王女士倒地脑部受伤。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先生作为牧羊犬主人,未栓系牵引狗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医院出具了医事证明书,并建议王女士休息三周。随后王女士联系许先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许先生拒不支付赔偿金,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先生承担赔偿费用5400余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脑部受伤,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义务。对于王女士主张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可由其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证实,应予认定,对于王女士主张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参照相应法律解释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重新计算,由许先生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许先生承担对王女士100%的赔偿责任即2900余元。 (谢劲松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