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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2

吴中法院运用微信记录认定损失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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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年底,甘先生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重不治身亡。甘先生的家人料理完丧事后,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却遇到了难题。对方提出因甘先生为农村户籍,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相应损失。甘先生家人则认为甘先生生前常年在外地开货车,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相关的损失应按照城镇标准核定,双方争执不下。甘先生的家人无奈之下诉讼到了吴中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仍以表示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而因甘先生生前常年在外跑车,居无定所,现其本人又已因此事死亡,甘先生的家人难以搜寻到直接证据,举证上陷入了僵局。案件承办法官针对甘先生一家的特殊情况进行法律释明,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均可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甘先生家人想起甘先生的手机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毁损,经过仔细查找,果然发现了甘先生在事发前用微信与客户、朋友进行沟通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甘先生的确在全国各地送货。经质证,吴中法院采信了该份证据,据此作出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了相关损失。

    法官提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日常事务处理、人际关系交往中越来越多的信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得到保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也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如网络订单、微信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上述证据如可以确认其原始性、真实性,也可以作为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龚伟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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