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消费者权益降社保费率 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苏州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电动车“新国标”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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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11

苏州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电动车“新国标”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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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布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多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苏州交警部门联合苏州市工信局、苏州市市场监督局召开“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新闻通气会,对《通告》和“新国标”等内容进行了介绍。

    “新国标”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在修订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以“三确保一坚持”作为修订工作的根本原则:·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特别是新增加了防火阻燃和淋水涉水这两项安全指标。·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标准修订工作审慎研究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兼顾了电动自行车的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新标准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

    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新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新国标”实施后可否销售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不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的行为。

“新国标”该如何判断?

    4月15日后,销售企业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最简单的方法是消费者可以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3C标志来判断;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验是否符合最高时速25公里、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要求进行判断。

    同时,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仔细查看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防止误购电动摩托车,因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车辆应进行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此外,苏州中心城区禁止摩托车发展,要避免因误购电动摩托车带来的使用问题。

    “新国标”实施前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规定?

    2019年4月14日前,对符合旧国标且在江苏省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发放全市现阶段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对在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临时信息牌。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有何规定?

    2019年4月15日起,对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且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发放全省统一样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原江苏省国标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停止不合标电动车备案登记和发放临时信息牌。市民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预约;不会使用微信或没有智能手机,电动自行车登记预约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录入信息务必要保证准确。

    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

    (1)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3)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用于治安巡逻、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领域,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专项车辆除外。 (苏新 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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