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投资10000元就能成为老龄产业联盟会员,投资打款后几天内就能拿到投资额2倍价值的老龄产业联盟企业商品贵州某集团系列酒或者浙江某品牌铁皮石斛健康食品作为质押物品,投资周期十二个月预期总收益率20%,投资收益每15天为一个周期以固定回馈方式汇入账户。投资期满后所有质押物品自动转变为赠品公司不再收回。”这样的投资可谓成本不大、收益不小,如此令人心动的投资方式却让两位冲动的老人栽了跟头。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两起有关投资成为“老龄产业联盟会员”的合同纠纷。
2017年6月,刘某和周某在还没弄明白何为“老龄产业联盟会员”的情况下,就与某公司签订一份《首期中国(苏州)老龄产业联盟会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投资具体事项。刘某、周某各自投资了1万元、2万元后收到该公司寄来的质押物品,二人开始满心期待协议中约定的丰厚的投资收益。可当投资周期届满后,他们不仅没有收到约定的投资收益,连投资本金都被无故拖延,经刘某、周某催要后,该公司于2018年5月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于5月底前给付二人的会员费用,如逾期,损失将由公司承担。但是,该公司未能按承诺履行,刘某和周某认为某公司借故拖延归还本金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其理应返还相应投资款,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会员费用、以约定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误工费共10140元、17850元。
某公司辩称,刘某和周某所投资金是其在落实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时,与二人合作在苏州建设老龄产业基地工作初期吸收的会员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因投资本身具有风险,在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风险和出现风险的处置方法也有约定,而自己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亏损,故无法向二人分配投资收益,并非借故拖延,且在二人投资之初,自己已向其交付了两倍于投资款的茅台醇酒,按照协议约定,若自己遭遇风险无法返还投资,则补足三倍的茅台醇酒作为对价补偿,现公司也同意再补交一倍的茅台醇酒对二人进行补偿。另外,刘某和周某投资后,自己已分别返还二人投资款的30%、45%即3000元、9000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可以看出,本案是某公司收取刘某、周某投资资金后,向二人承诺投资周期十二个月的预期总收益率20%,从而使其自愿出资。该公司向二人承诺投资收益获取投资款项的过程中,并未向其报告或披露有关投资的关键事实和核心条件,如具体投资的项目、接受投资一方的准确信息、投资的方式、从接受投资方获取的真实回报等信息,刘某、周某在出资时也并不以掌握这些具体信息为前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二人自认该公司已实际支付3000元、9000元,该公司虽抗辩该款为返还的投资款,但考虑到其曾于2018年5月出具承诺书明确于5月底退还刘某、周某9000元、15000元。经核算,刘某的款项截至当时将已付款项中1000元用于折抵本金而余2000元视为支付利息并未超出法律允许的借贷利率上限,周某的款项则为5000元用于折抵本金而余4000元,法院采信二人主张,确认已付款项中仅1000元、5000元折抵本金,刘某、周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本金及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二人主张因催讨上述款项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周某9000元、15000元,以及该款按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陶萌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