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四点意见 呼吁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问题昆山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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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9

中消协发布四点意见 呼吁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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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奔驰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月17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就汽车销售中的金融服务等费用收取、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数据显示,2016-2018年,汽车产品(含零部件)的投诉从1.5万件/年,上升至1.9万件左右/年,投诉解决率有所下降,涉及售后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金融服务等问题来源:全国消协组织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
    回应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
    中消协发布了奔驰维权事件舆情报告。报告显示,网民支持涉事车主维权,认为奔驰应予赔偿,质疑收取金融服务费的合法性,呼吁加强监管,整顿行业乱象。
    结合奔驰车事件及汽车消费领域投诉问题,中消协提出以下四点意见:
    一、 汽车产品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
    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责任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按《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退货。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 PDI规则 《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不应限制消费者权利。
    PDI规则涉及乘用车新车交付消费者前的检查规定,有关厂家及其经销商应当对照相关内容,逐一检查落实,保障新车交付的实际质量。
    三、 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严厉惩处。
    四、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诚信、快捷解决消费纠纷。
    交付产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经营者还负有举证责任。拖延推诿、强势霸凌,不仅要受到法律严惩,更会失去消费者信任。
    呼吁五个主体树立消费者优先观念
    近年来,全国汽车投诉情况和近期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凸显了当前汽车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和信用建设的紧迫性。
    针对汽车消费维权难,中消协呼吁全社会共同树立消费者优先观念,携手推动问题解决:
    一、呼吁立法机关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质量法》、汽车三包等规定,提升产品质量担保立法层级,明确违法追究责任到人,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呼吁各有关行政部门关注消费者反映问题,进一步加强汽车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突出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和附随服务,加大监督抽查范围和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呼吁各有关司法机关,全面贯彻和适用《消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对汽车消费者保护,有力打击欺诈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筑牢社会诚信柱石。
    四、希望汽车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内部约束,加强服务监督、数据监控、风险管理,消除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当限制。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现有效行业治理。
    五、敦促汽车领域经营者尊重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切实承担自身义务和责任,主动做好以下事项:
    1.强化合同警示提示和事前告知,公平合理地确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2.要保障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随车工具等物品,依法提供发票、服务单据、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等;
    3.要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自消费者接受商品六个月内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六个月后主动配合鉴定,杜绝推诿塞责、设置维权壁垒;
    4.要坚持“消费者优先”理念,高度重视、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5.是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培训,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落实责任,禁绝违法行为。
    采取四大措施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
    下一步,中消协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问题:
    第一,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强化服务监督。中消协将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壮大社会监督力量。希望广大消费者发现或遇到问题,积极依法维权,主动投诉,反映问题,共同促进汽车消费环境改善。
    第二,聚焦汽车消费问题,推动相关立法完善。中消协将深入研究汽车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消费维权难点,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立法立标工作,及时反映消费者诉求,促进完善汽车消费维权法治保障。
    第三,拓宽、畅通投诉渠道,监督企业落实义务。中消协将探索建立汽车消费专业委员会,借助专家、律师力量,提升汽车投诉处理效能;探索建立汽车消费领域信用公示机制,公开披露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失信行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品质提升、服务改善。
    第四,对于重大、典型侵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综合运用调查、约谈、反映、建议、揭露批评、诉讼、信用公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有力遏制经营者不法行为。
(宗肖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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