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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16

职场维权那些事

法官提醒:企业用工要规范 职工维权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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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不仅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企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五一”来临之际,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企业加强用工规范,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企企合作”规避用工风险

    法律说NO!

    2016年底,吴江某钢结构工程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沭阳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两份《钢结构制作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沭阳公司派员在吴江公司的指定区域内,使用吴江公司的图纸、技术、材料、设备、场地,在吴江公司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吴江公司承揽的钢构件制造工程的钢构件制作承包。吴江公司还提供住宿,住宿期间水、电费由其以表按实结算,并从沭阳公司每月工程款中扣除,沭阳公司人员进场后,由吴江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张某至吴江公司工作,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在车间工作时被重物砸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张某的妻子向吴江公司借款十余万元用于治疗,并在借条及承诺书中写明张某系沭阳公司员工等内容。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吴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公司虽认为张某实际系与沭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被派至其场地工作,但结合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张某接受吴江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场地在吴江,劳动工具由吴江公司提供,工作内容属于吴江公司承揽的工程,其劳动报酬亦全部来源于吴江公司的支付。吴江公司通过与沭阳公司的上述合作模式,明显规避了用工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吴江公司与张某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张某妻子虽多次在承诺书和借条上表述张某是沭阳公司劳动者,但该表述均系借款时产生,且张某与沭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必然阻碍张某与吴江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双重劳动关系违法。

    50元的扣款算不算拖欠工资?

    维权要理性

    李某系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因为粗心将标签贴错,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向其发出惩戒单,并扣款50元。李某心生不满,一个多月后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其50元工资,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星期后公司在自查时发现,惩戒单上李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于是决定在查清事实前,将50元扣款返还给了李某。

    之后李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其50元工资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其中包括扣款的权力。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依据相关事实对李某罚款50元属于正当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并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如果劳动者违法劳动纪律、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教育、警告、记过、扣款甚至开除。但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大致相当,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

    同城搬迁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金吗?

    2016年4月,刘某进入吴中区某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2月底,公司从吴中区搬迁至吴江区。2017年3月9日,刘某因公司搬迁,其不愿跟从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于3月31日批准辞职,刘某工作至当日。4月12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500元、经济补偿金4531.97元及2016年年终奖3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又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称其租住于吴中区横泾镇,在苏州市范围内未买房,其还同时认可公司提供宿舍,且在搬迁后对住在外面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宿舍并对租住在外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且刘某现今的工作场所亦在吴江区,公司搬迁对刘某并未带来实质性的不利。同时考虑到吴中区与吴江区同属苏州市,通过公共交通可以到达,本案所涉情况不能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也不属于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变更,因此刘某以公司搬迁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沈黎红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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