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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3

交通事故后的车辆定损由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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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已经进入到千家万户,为车辆购买保险也成为有车一族的规定动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可这损失的大小究竟该由谁来认定呢?昆山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许能给我们一些答案。

    2018年3月7日凌晨,周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昆山相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路口遇红灯信号灯仍继续通行,致使车辆与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后两车与交通信号灯、电子广告牌、电线电箱、树木绿化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交通信号灯、电子广告牌、电线电箱、树木绿化物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3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某商财险承保了周某车辆的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挂车三者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在案外人徐州某海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徐州某海物资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将该车辆交由A公司进行维修并转让了相关索赔的权益。A公司随后委托了安徽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损失评估。评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车损公估报告》1份,认为该车辆估损总值为101385元,A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4600元。

    后A公司与某商财险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将周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A公司出具了车辆修理费发票,以及车辆施救费8640元。徐州某海物资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索赔权益转让告知书》1份,同意保险公司将车辆的施救费、维修费、评估费等损失直接赔付给A公司。庭审中,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委托第三人评估之前,曾书面告知某商财险将启动评估程序。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机动车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1份,认为周某车辆最终定损金额为706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中,交警部门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周某因过错侵害徐州某海物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徐州某海物资有限公司将索赔权益转让给原告A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商财险作为周某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保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A公司损失,超出部分,由该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周某承担。

    对本案损失,结合A公司主张,法院认定A公司进行单方委托评估,剥夺了某商财险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该评估结果,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车辆已经修复,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综合案情,酌情认定车辆损失为85000元,施救费8640元,对评估费,法院不予认定。以上损失合计93640元,由某商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A公司。

(蔡磊 唐敏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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