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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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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监督管理办法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保护。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网络交易消费争议处理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提供其身份信息、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等信息。因网络交易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其身份信息、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等信息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真实完整的上述信息。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网络交易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应当向消费者公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赔付规则等有关事项。

    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有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条款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应当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开评价的途径。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以及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的,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提供的信息未经核验、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平台服务。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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