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发布2018年度破产审判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经营场所不适格是否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装修业务员泄露近7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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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23

经营场所不适格是否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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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新浪潮,伴随着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与此同时,由于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较弱,租用合规场所成本较高、部分经营项目对场所位置要求较低,还有些场所由于法律的限制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等情况,无证无照现象仍然存在。目前,居民住宅区域开设餐饮服务项目、艺术培训类项目以及棋牌娱乐服务项目等时有发生。

    为解决无证无照谁来查处的问题,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无证无照经营区分为三种情形,“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以及“无证无照经营”,分别明确对应的查处机关,解决了证照层面谁来监管的问题。但对于不适格经营场所,谁来监管,目前仍然存监管部门不明晰的情况。

    经营场所不适格谁来监管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自此,市场主体登记从现场核查时代进入形式审查时代。

    2016年8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三点第二款明确,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管理。目前《苏州市场场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规定了15类经营项目的禁设区域,同时明确了与之对应的监管单位,例如:在居住场所建筑物内从事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由公安、消防监管。同时,该《意见》第十五点也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场所行为。自此,苏州市以《意见》的形式,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格经营场所由谁来监管的问题。

    居民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同时,2018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条也规定了在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从法律层面来看,除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将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项目以外,其他经营项目并没有“一票否决”。

不适格经营场所导致的无证无照谁来监管

    场所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基础是构成取得相关证照前提条件。如果,由于经营场所不适格导致市场主体出现无证无照现象,那么此时,市场主体同时构成使用不适格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是由场所监管部门监管还是由证照监管部门监管呢?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经营场所进行监管。如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某类经营项目场所设置的禁止条件,那么应当由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如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那么应当由该批准部门予以监管。同时,证照监管部门也应当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营造更好更优的市场环境。

包 星 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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