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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第2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0

不当用药导致无法手术 患者错失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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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因胸痛就诊,医院检查后在未明确排除主动脉夹层的情况下,使用了主动脉夹层禁用的抗凝抗栓药物,导致该患者转院后,无法在药效期内进行主动脉夹层手术,丧失了可能救治的一线机会,于就诊隔日病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75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属于造成其死亡的“轻微因素”,故在轻微因素范围内酌定25%的比例(类案一般5%至15%不等)计算赔偿数额,共计25万元。后被告医院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7日5时,李某因持续性胸痛至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进行体格检查、急诊、心电图、血常规等检查,心内科会诊后,初步诊断不排除急性冠脉综合征,给予替格瑞洛180mg、阿司匹林300mg、瑞舒伐他汀钙10mg口服治疗。之后,李某疼痛无好转,医院进行CT检查【全主动脉】,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tanfordA型,建议李某转院。上午9时,李某转入苏大附一院治疗,后又于下午转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遗憾的是,由于李某服用了抗凝药物,没能够进行急诊手术治疗,而是采取保守治疗。10月9日,李某突然血压下降,呼之不应,经抢救生命体征无法维持,心包大量积液,于当日9时死亡。李某的家属认为,上述某医院诊断及治疗均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2018年3月,某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告某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首先,被告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中存在过错。”据承办人介绍,鉴定意见载明,该院处理过程基本符合临床规范,但存在临床经验不足、观察不细的问题。她解释说,比如医方在李某就诊后,初步怀疑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同时,考虑到进行胸部CT检查,说明怀疑主动脉夹层的可能,但没有考虑CT增强扫描。而且,服药时机选择欠佳。虽然根据入院时的症状及检查,急性冠脉综合征不能排除,但确诊的依据尚不充分,在没有完全排除主动脉夹层的诊断时,即给予替格瑞洛180mg等药物欠妥。
    其次,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鉴定表明,虽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的病理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结合各因素分析,李某临床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并发失血性休克。“患者经过CT检查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tanfordA型)后,先后转院两次,均由于被告医方的过错,使其没能急诊手术治疗,在保守治疗中因主动脉夹层破裂于10月9日上午突然血压下降,经抢救生命体征无法维持,当日死亡。”承办人表示,可以认定医方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被告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还是轻微因素。
    鉴定表明,主动脉夹层A型本身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而李某本身的病情更是极度凶险,死亡率更高。同时,该类疾病的手术本身也存在极高的风险,成功率难以保证。所以,李某的死亡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但医方的过错导致其丧失了可能存在的极低手术成功机会,对其死亡从法律上分析有一定的参与作用。
    法院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客观、综合地考虑了患者死亡的各种因素,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被告医方的过错在李某死亡中起轻微因素。
    但在裁判时,承办人表示,考虑到虽然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但被告在未明确排除主动脉夹层的情况下,给其使用了主动脉夹层禁用的抗凝抗栓药物,导致李某在药效期内无法进行主动脉夹层手术,丧失了可能救治的一线机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综合考虑李某自身疾病的危重程度、被告诊疗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法官连线】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分六种,本案属于轻微因素
    本案属于轻微因素,故法院最终判决在轻微因素范围内酌定25%的比例(类案一般5%至15%不等)计算赔偿数额。
(赵建荣 艾家静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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