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度典型案例昆山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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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0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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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服务民生,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整治,加大综合执法,强化行刑衔接,查处了一大批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2018年,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立案1134件,办结885件,简易案件办结323件,罚没入库1104.90万元。日前,该局正式发布2018年度典型案例。
    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线索,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家港市五金机电广场的某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见标有“SKF”字样轴承共200余种型号2万余个,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60余万元。该五交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由于销售储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违法经营额超过了15万元,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将此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刑事案件侦办。
    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
    位于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梁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复制公司酶转化技术至个人U盘保存,其后,梁某使用该技术在苏州工业园区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酶工程开发,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导致某公司市场销量从2016年的537.5万元下降到了2017年76万元,直接损失461.5万元。A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因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损失超过50万元,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将此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作刑事案件侦办。
    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2月,市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城西张家港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培训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张家港市规模最大,最专业的婴幼儿早教和托班一站式服务专家”内容的宣传,发布该广告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自己,吸引更多的顾客。当事人公司前台摆放的105本宣传册,宣传册封面有“来自台湾的早教专家”。宣传册内页面上写有“现已成为中原地区最大、最专业的早期教育专家及领军品牌”、“集团是中原最大最专业的一站式早教服务专家”、“国家最高等级的早期教育资质证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公众号中涉嫌违法的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处理,同时对前台的涉嫌违法的宣传册进行下架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6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摩托车商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电动自行车案
    2018年5月18日,市监执法人员对城东张家港市杨舍某摩托车商店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经营现场有30辆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明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等内容,上述车辆系某摩托车商店分三批从无锡凌客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客车业”)购进总计68辆用于销售后剩下未售出部分。对于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事项,某摩托车商店辩称该批电动自行车是因为生产厂方在使用完了专用的说明书、合格证后由于没来得及补充,临时从市场上补了点通用的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而供货方凌客车业则称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其委托有生产资质的锡山区科依特车辆厂进行加工生产的。但细心的办案人员则发现凌客车业第一批送货时间在其与科依特车辆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之前,对此凌客车业解释称,之前的那批电动自行车是委托鲁先车业公司生产的,他们是2017年8月开始合作的。通过核实,无锡鲁先车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2月12日已经过期,而在同时对锡山区科依特车辆厂的调查中,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代加工电动自行车的配件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最终该公司承认其仅仅与无锡凌客车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并没有为其实际加工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最终当事人的供货商无锡凌客车业有限公司交代了该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装生产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2018年8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18年3月21日,市监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新镇的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对同区域内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置业公司销售员樊某利用手机下载安装大港城APP软件并注册后,于2018年3月15日14:15分以昵称“木木先生”发布标题为“大新土质那么差,竟然有楼盘不打桩”的帖子,内容包含“A地产的房子不打桩”、“用自建房的筏板基础”、“不打桩后期很容易墙体开裂,楼栋倾斜!而且防震系数极差!”等内容,15:40分樊某通知大港城工作人员删除上述内容。经调查,某置业公司员工樊某及部分销售人员散布A地产公司楼盘存在质量问题的虚假事实,诋毁A地产公司商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诋毁行为。2018年8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该置业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对该置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工业车辆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叉车案
    2017年11月23日,市监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某锯板厂的3辆叉车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叉车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明,某工业车辆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在张家港市范围内与21家承租使用方签订叉车租赁合同,向其出租叉车。至2017年12月18日,当事人累积共出租叉车60辆,其中21辆叉车尚处于检验有效期内,另39辆叉车在定期检验到期时从未运至上海接受定期检验,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均为当事人用套牌手段欺骗检验人员而得,均为无效报告。上述39辆未经检验的叉车由当事人出租给张家港市的13家承租单位,总计违法经营额为354747.9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张家港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4747.91元。鉴于当事人能够迅速配合我局将涉案的39台叉车完成了法定检验,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对39台涉案叉车免于没收。
(黄华 萧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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