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约谈“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责任企业吴江法院庾向荣同志荣获“十佳退役军人”称号外卖小哥出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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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7

外卖小哥出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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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所属平台公司负担,而公司却否认其为名下员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3月25日,外卖小哥张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吴中某小区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时,因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未满12周岁的郝某距离较近而发生了碰撞,致其倒地受伤,被诊断为身体两处骨折,住院期间,张某垫付医药费4000元。经鉴定,郝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安局认定张某负这次事故主要责任,郝某因违反未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其家人认为,外卖小哥张某应与外卖平台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财产损失共133638元,由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认为,自己是某外卖公司的配送员,公司每天都会扣除交通意外保险费用,故应由平台公司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让张某没想到的是,平台公司竟否认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愿承担事故责任。

    外卖平台公司辩称,张某是根据用户协议成为兼职配送骑手,其配送运输行为是与商户建立的合同关系,而自己只是与客户之间的中介平台。认为与张某是无名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对于张某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在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自己不存在实际侵权行为,应待张某履行赔偿责任再依照合同向其理赔。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鉴于公安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郝某应负30%的赔偿责任,张某应负70%的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与外卖平台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平台公司掌握全部重要信息并操控外卖链营运,处于支配地位;其次,公司享有配送员认定、单方面修改用户协议等管理型权利;最后,配送员收入与奖惩的规则和标准均由公司制定,账户亦受公司掌控,双方之间不存在共享盈利、共担亏损的事实,配送员实际收入的主要构成体现了劳务性回报。据此,平台公司与配送员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构成雇佣关系,平台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雇主责任,张某作为员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属怠于请求保险金,郝某因此依法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经认定,郝某各项损失共118566.27元,平台公司需承担5642元的赔偿责任,因张某已垫付4000元医疗费,该笔预付赔偿款为平台公司内部问题,应由双方自行结算,故公司尚应支付郝某1642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郝某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82996.39元,平台公司赔偿郝某1642元,配送员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黄薇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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