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多举措助推青年干警培养我“买”的车哪去了?“孕妈”法官坚持实地勘察终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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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4

我“买”的车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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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在镇江工作的小雪和男朋友小诚,想一起购买一辆小轿车,他们得知昆山某晨公司可以购买到较为便宜的车,便来到了昆山,不成想却有了一番曲折离奇的“买车”经历。

    当年,小诚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张姓男子,在收了小诚1万元后,张姓男子带小诚和小雪第一次来到了昆山某晨公司贷款购车,可因为“手续不全”购车并不顺利。在回去的路上,张姓男子要了俩人的合影照片,之后小诚和小雪再次来到某晨公司,居然在购车档案里出现了俩人的“结婚证”、小诚名下的“房产证”等材料。随后,二人去了昆山某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展厅,在那拍了两张照片并签署了贷款合同。在回去的路上小雪接到了自称是某风财务办理贷款的电话。在等待了一个星期左右,张姓男子声称贷款办不下来,交纳的1万元钱已经交给昆山的人也退不回来了。

    本以为购车之事就此结束了,后来小诚和小雪也因为感情不合而分手,事情也就慢慢淡忘,直到2016年5月,小雪意外收到了武汉市某区法院的传票,某风财务公司起诉要求她偿还11万余元的贷款,经过武汉两级法院的审理,小雪最终败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某风财务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4月9日其与借款人、抵押人小雪、保证人小诚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机动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某风财务公司借款104000元,用于向案外人昆山某建公司购买车辆1台,并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拨付至昆山某建公司在贷款人处所开立的结算账户内,贷款期限36个月。当初这车不是没有买成吗?何况自己也根本没有拿到自己买的车,这下小雪彻底懵了。

    在武汉败诉后的小雪选择了报警,派出所的笔录中小雪陈述当时被告知只要拿着她的身份证就能提车,她把身份证给了小诚,一直到分手也没有把身份证拿回来。小雪与小诚的结婚证、小诚的房产证等资料均为虚假。既然自己是车的“主人”,那理所应当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车,于是一纸诉状,小雪将昆山某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对方交付车辆,并赔偿贷款损失,某晨公司和小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某建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车辆登记必须将车辆送至车管所验车,当时替小雪办理登记的是某晨公司为客户上牌的职员吴某某,而吴某某又恰恰是小雪委托的。涉案车辆已经登记在小雪名下,小雪就已经占有并取得了涉案车辆的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公司并无过错,某晨公司才是与小雪交易的出卖方,车辆只是从某建汽车销售公司调取。同时,其要求的赔偿均为其个人向某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产生的,某建公司不应负责赔偿。

    另外,某建汽车销售公司也认为,小雪没有控制涉案车辆的原因与其不诚实的行为有莫大关联,相应的后果及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在小雪的派出所笔录中,她表示自己受第三人欺骗,向某风财务提供了相应贷款资料,且不论第三人的行为和目的,小雪已经自认提供虚假资料购买车辆、获得贷款的客观事实。某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杰在法庭笔录中陈述,其是某建公司的二级经销商,2015年初,小雪二人自称是夫妻,希望购车。后来对方贷款办好之后,过了半个月左右,4S店就把汽车调到了某晨公司。关于如何交车,宋某杰陈述:车主过来之后把身份证交给上牌师傅,然后去车管所上牌选号码。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公司申请前往交警车辆管理所调取了该车辆的上牌资料信息,显示系小雪向案外人吴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某办理涉案车辆的上牌手续,小雪对该授权委托书中的本人签名的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车辆管理所的档案材料中涉案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小雪”签名字迹并不是其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关于本案买卖合同交易双方主体的认定。被告称与原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某晨公司,而非被告。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中明确专营店名称为被告,某风财务根据该贷款合同的指示向某建公司的指定账户转入购车款104000元,某建公司亦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48800元的发票,该组证据显示伟建公司在该笔交易中系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出现。关于某晨公司与某建公司之间的关系,法院要求该两主体提供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供。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某建公司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虽然车辆已登记在小雪名下,但经鉴定登记上牌时授权委托书中的“小雪”字样并非其本人所签,故被告并未完成其车辆交付的义务。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基于其与第三人某晨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进行追偿。原告在该交易过程中并未支付过任何购车款,故应付购车款148800元与已付车款104000元之间的差额44800元,应当由原告小雪支付被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在武汉法院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向被告追索、协调、处理购买车辆事宜及诉讼的差旅费,该买卖交易过程中,原告小雪为购买车辆忽略了必要的审慎和注意义务,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照片等资料,为后续虚假资料的制作及他人的上牌、提车提供的便利,原告对后续纠纷的引起具有过错,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昆山法院判决原告小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昆山某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44800元,同时被告昆山某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某牌小型轿车一辆。驳回小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终审维持了昆山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本案情节之波折较为罕见,当事人小雪为了购买车辆,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交付他人,甚至对于伪造的个人资料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为自己后续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相关证件应妥善保管,复印件也需标注使用范围,同时在订立相关合同时要留意合同内容并关注进展,不能随意签字,留下“尾巴”,隐患无穷。 (蔡磊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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