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作指导组来苏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工作20小时接力!苏州血浆驰援湖北!浅谈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如何对零售药店退热止咳药品销售进行管理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的“红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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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5

浅谈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如何对零售药店退热止咳药品销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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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遏制疫情扩散,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网络覆盖广、能够早期发现病人的作用,近日,多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实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要求,依据江苏省文件(苏防控指[2020]7号)精神,要求全市零售药店自2020年2月4日起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详细记录购买人身份证号、目前居住住址、手机号、发病2周内重点地区接触史、所购药时症状等信息,并对所有购药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本市零售药店直接将实名登记信息通过微信小程序上报送给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分析。

    调研发现,省内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药品的管理,存在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执行省级文件要求,仅要求实名登记、上报疾控中心;二是在省级文件要求基础上,要求零售药店一律凭处方销售退热药品(包括非处方药);三是要求零售药店下架退热药、对感冒药进行实名登记。同时,笔者对本市多家零售药店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收集零售药店对退热止咳药品销售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选择以何种方式对疫情期间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药品进行管理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实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目的也是为了进行传染病监测,应当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根据疫情发展阶段与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单独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购药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或调整相关政策于法无据。

    二是发热线索收集。零售药店对退热止咳药销售实行实名登记,有助于发现掩盖病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是一项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零售药店下架退热药,发热病人只能前往医疗机构解决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对发热病情可出具更专业的诊断治疗方案,而该部分来源于零售药店的发热病人线索自然会中断。市场监管部门对零售药店具有药品质量、价格等监督管理职能,不具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不具有此类政策制定能力,应当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政策,不宜擅自调整。

    三是处方的影响。根据发热原因不同,医师会开具不同的处方,通过调研发现张家港市零售药店日常销售的退热、止咳药品以解热镇痛类(如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制剂,多为非处方药)、抗生素(多为处方药),中成药(如蓝芩口服液,多为非处方药)为主。张家港市零售药店正在试行电子处方(参与门店约占总数的30%),据了解疫情期间电子处方系统仍能正常运行。一律凭处方销售退热药品未必会影响电子处方试点药店的相关药品销售,但对于不具备电子处方系统的药店因为难以获取处方,其退热类药品销售会受到影响,既而影响发热线索收集。

    四是医疗机构因素。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为避免交叉感染,近期主要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减少非紧急就诊量,发热患者需前往指定发热门诊就诊。如果要求零售药店下架退热药或者一律凭处方销售退热药品,势必会给医疗机构带来一定的防控压力,在医疗用防护物资紧缺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防控困难。

    五是大众心理影响。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传染性强且潜伏期长,防控形势严峻,加之信息满天飞,市场上口罩、酒精、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等防护消毒物资的紧缺等原因,群众存在一定程度恐慌心理。人体发热原因有多种,很多普通发热病人在疫情期间也不愿冒着可能被交叉感染的风险去医院开药。零售药店作为群众购药购械的重要渠道,为处在疫情期间的人们提供了有力的心理安慰。强制要求零售药店下架退热药,短期内可能会加剧社会恐慌。 何彩霞 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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