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一些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利率高于这个标准。常熟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当事人在支付了过高利息后起诉要求返还。
原告万源向法院起诉,称他在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向被告陈丰借款25万余元,但累计向被告还款60万余元,如按照法律允许的最高年利率、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4%计算,原告只需要支付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万余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多支付的32万余元。
被告陈丰则辩称,原、被告在2011年至2014年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被告经营一个水产供应部资金较宽裕,原告经常因经营需要等理由向被告借款,被告出借给原告的不仅是转账的25万余元,还有大量现金;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中不仅是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有部分是支付的水产的款项;此外,2014年年底,原被告之间就款项全部结清后不再联系,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向原告转账25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年底,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51万余元。借款期间,原告确实曾向被告购买水产,但原被告对货款的支付方式陈述不一。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但原告庭审中主张其最后一笔付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被告认可的原告最后一笔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利息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官说法】诉讼时效虽不导致实体权利消灭,但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即当事人仍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只是义务人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后,权利人的权利最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本案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孙成艺 朱益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