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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3

《苏州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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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苏州市监察委、市司法局的统一指导下,制订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60类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审慎与包容监管”总体要求,贯彻苏州市委市政府“开放再出发”总体部署,出于优化苏州全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目的,苏州局出台《意见》,为规范监管执法、保护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制保障。《意见》主要特点是对标找差,积极融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这份不罚清单的内容涵盖了市场监管十二大类职能,全面吸收省市场监管局、上海、深圳、浙江等地的成功经验,并在苏州市执法实践基础上推陈出新,丰富了免予处罚的内容。二是规范程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不予处罚的概念及适用依据进行了明确,严格规范了不罚规定适用的范围、条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程序,从制度上降低不罚规定被滥用的风险。三是实施清单化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执行。将60项不予处罚内容以清单条目的形式进行列举,力求不罚规定能真正发挥便民利企的积极作用。四是鼓励基层执法干部主动作为,免除后顾之忧。通过建立明确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清单,向市监察委、市司法局备案的方式,鼓励执法干部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积极适用不予处罚规定,降低执法干部被诉“行政不作为”的风险。

    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容错机制同时,苏州市监局将继续探索建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的容错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加强对制度的检查落实,对企业的无心之失加强行政指导,给予改正纠错的机会,进一步优化苏州全市商营环境,更好融入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

(苏宣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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