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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3

苏州市人才落户新政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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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苏州市规定,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门槛。人才落户新政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政将为人才提供“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方式,扩大落户人群的范围。有来苏就业意愿的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具体包括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等附加条件,年龄上限也进一步放宽。此外,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符合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另据了解,为构建公平公正的人才落户环境,苏州市人社部门将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苏宣 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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