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二手车”竟是“事故车”?开发商“捂车位”被诉 法院判决“赔差价”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谁担责?赌博逃避执法溺水身亡,能赔偿吗?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创始于1863年的丝绸中华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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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9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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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4日,季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季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季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赔偿季某车辆损失3903元,后某保险公司向张家港法院起诉向杨某追偿,因杨某未为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要求杨某承担交强险内责任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30%承担。杨某提出其是次责,只应该承担总额3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杨某承担交强险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2000元,超出部分1903元按照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计570.9元,合计2570.9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官点评】只要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是全额赔偿,不考虑责任比例,其中死亡伤残部分限额11万元,医药费部分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部分2000元。本案中,虽然杨某承担次要责任,但在交强险限额内,是要全额承担对方损失的,故赔偿责任不是杨某所认为的30%,而是承担交强险内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超出部分按照30%承担。本次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故杨某承担赔偿数额不多,但是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数额就会很大,如未投保交强险,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然后再就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此一来,未投保交强险,个人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会高出许多。法官提醒,投保义务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要及时投保交强险,一方面可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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