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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03

与案外人签订假合同岂能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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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是一起普通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没想到,在法院正准备拍卖被执行人设备时,突然有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一纸申请,自称是设备所有人,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法院执行是否就此停止了呢?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认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设备买卖合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的设备用于清偿债务。

借款到期不还 债权人申请执行

    2014年3月,某纺织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期限六个月。但是转眼借款到期,纺织公司迟迟没有归还借款的打算。银行经调查发现,该纺织公司早已不在正常生产,法定代表人也因欠债躲藏起来,下落不明。银行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楚,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纺织公司偿还原告银行全部借款和利息。但纺织公司收到判决后,仍迟迟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银行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外人提出异议 请求解除查封

    根据原告银行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被告纺织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并且发出准备拍卖设备抵偿欠款的公告。这时,突然有案外人吴某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要求终止执行,并且还提交了厂房租赁合同、设备买卖合同,以及相应的承兑汇票等证据。吴某称,在法院查封之前,被告纺织公司已经将厂房出租,并将全部设备作价卖给了吴某,吴某通过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设备价款,所以全部设备已经归属于吴某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设备的查封,并将设备返还吴某。

设备买卖合同无效 异议不能成立

    针对吴某的主张,法院查明,被告纺织公司与吴某的买卖合同仅仅约定了设备的价款,并未约定具体支付的方式,且吴某所举的付款凭证仅有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双方真实设备价款的支付,尤其法院在查封设备时并未发现有案外人在实际使用设备。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本案实际是被告纺织公司在明知自己结欠高额债务的情况下,与案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企图规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最终认定,吴某与被告纺织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损害了原告银行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吴某主张设备所有权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滥用执行异议程序是“执行难”的现状之一。本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买卖合同规避执行,法院从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履行入手,查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设备买卖事实,最终确保债权顺利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虚构交易、躲避执行等手段逃避法律义务的,将被处以判处有期徒刑、罚款、拘留等制裁。

(高小刚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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