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在省内率先出台就业优先“实施意见”苏州人才新政4.0版重磅发布昆山:为人才科创企业全链条服务先锋大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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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30

苏州在省内率先出台就业优先“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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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市在省内率先出台《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按照全面贯彻、就业优先、省市一体、优化服务、统筹兼顾的思路,从苏州推动“开放再出发”、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等方面,以更宽领域稳定和扩大就业。

    根据实施意见,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意见规定,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地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同时,苏州市将继续实施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港口建设费等政策,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至2021年。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可顺延。

    根据实施意见,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文之日前,已办理延长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限可按原有政策执行。今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分别按照990元和300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实施意见提出,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便民服务类岗位;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实施意见提出,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今明两年,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今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

    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每年开发3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不断丰富见习岗位资源,并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苏宣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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