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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30

围观施工受惊扭伤脚 施工人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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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供电公司移电线,电工操作过程中线路起火,围观的主人受到惊吓扭伤了脚。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工需要负责吗?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2018年7月,王女士请施工队翻建自家房屋,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现王女士家大门口墙上的配电箱进线影响施工,需要移一下电线。于是,王女士立即电话联系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派电工前往王女士家实施作业。

    谁知在电工移线的过程中电线突然起火,正在围观的王女士右脚受伤。报警后,王女士表示是线路起火时电工往后退撞倒了她,导致其摔倒,脚部受伤,而且她认为即使电工没有直接撞到她,作为引发险情的人,电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脚伤治疗终结后,王女士将该电工、供电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对王女士受伤经过仍然各执一词。王女士及出庭作证的施工队人员一口咬定,王女士是被电工撞到后扭伤脚,但电工对此予以否认,称起火后其往左走,不可能撞到后面的王女士,而且其当时正在作业,根本不知道王女士到底站在哪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后派出所的出警视频。在视频中,王女士明确向民警陈述电工移线时起火,自己因紧张害怕往后一退摔倒了,没有被电工撞到。而这样的陈述,理应视为王女士对于己不利事实的自认,王女士现主张电工撞到其致其受伤,并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这起案件中,电工虽因操作不当致线路起火,但其对在一旁围观的王女士并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王女士在本案中是主张其受碰撞而受伤,而从起火的情况、王女士当时所处的位置以及所受的损害情况来看,不足以认定王女士是因紧急避险造成自身损害。

    最终,法院认定电工未对王女士实施侵权行为,无需对王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王女士的各项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曹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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