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将恶意注销工商登记规避法院执行的赵某甲、赵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各罚款5000元。
此前,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查实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建办汽车拆解项目,且汽车拆解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据此,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万余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后因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生态环境局向张家港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查询后发现,该公司股东赵某甲、赵某乙在法院执行立案7天后,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已经将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但未提交该公司注销的相关清算材料。
张家港法院认为,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向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注销相关清算材料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意见》,该院裁定,变更赵某甲、赵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就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试图通过实施规避执行行为拒不向法院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逃避执行的行为,将赵某甲、赵某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各罚款5000元。
(刘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