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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苏州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将免罚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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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的营商环境被人民日报点名表扬,苏州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也在其中。

    自《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出台以来,苏州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审慎适用免罚轻罚规定,截至目前,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计266件,涉及金额约2025.6万元;从轻行政处罚案件计367件,涉及金额约1400.2万元;减轻行政处罚案件计166件,涉及金额约1681.5万元;三项合计案件共799件,涉及金额为5107.3万元。

    案例一,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规定产品不予处罚案,某公司生产的某款酱油,在标签上标注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经查,涉案酱油执行标准仅是名称由“GB18186”变更为“GB/T18186”,标准内容未更改,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属标签瑕疵。

    按照规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召回涉案酱油,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标签瑕疵问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二: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网店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蒋某在其网店上销售普通食品中使用“低脂”一词,以及在另一款普通食品的商品详情中宣传“益脾健胃”“原材料基本都是药食同源”“长期服用对脾胃的好处不言而喻”等涉及医疗用语、治疗功效。

    按照规定,固体脂肪含量每100g小于或等于3g,才能标识为“低脂肪”,且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案发后立即为顾客办理退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侵权商品不予处罚案

    某超市销售标有“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产品,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权利人“清扬”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产品供货商为B百货商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单等材料。因当事人已售的11瓶侵权洗发水以活动价销售低于成本价,故无违法所得。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供了供货商相关材料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取得的证据看,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产品为侵权商品,故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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