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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3-04

小伙工地触电身亡 三家保险公司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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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本在工地上正常施工,但一旁作业的吊车突然碰到高压线导致其触电身亡,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工地安全事故的案件,小伙的雇主和吊车投保的几家保险公司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8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雨污分流工程,后又将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张某,张某自行租用了吊车,雇佣李某等人施工。

    2018年9月9日下午,汽吊操作员韦某在现场操作吊车施工时,不慎碰到了吊车上方的高压线,致使下方接触主吊绳的李某触电身亡。安监及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韦某缺乏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实际操作经验,致使李某触电身亡,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张某赔偿李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5万元。协议签订后,关于李某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全部处理完毕。张某按约支付款项后,便将韦某、吊车投保交强险的宁波保险公司、吊车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巢湖保险公司,以及吊车投保5万元人身伤亡起重器械综合保险的徐州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返还赔偿款112.5万元。

    宁波保险公司和巢湖保险公司均认为,本次事故被认定为工地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系发生在受雇期间,张某作为雇主在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即韦某追偿。同时,张某作为李某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即分包污水井施工,明知上方有高压线,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建筑公司在未得到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二者均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由韦某、张某和建筑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分别承担80%、10%和10%的赔偿责任。

    由于韦某操作的吊车发生事故时处于吊装作业状态,并未处于通行状态,本案属于工地安全事故,故不应当由宁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应当由巢湖保险公司和徐州保险公司根据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经法院核算,李某的损失为50余万元。韦某承担的80%的赔偿责任即40余万元,由巢湖保险公司负担38万余元,由徐州保险公司负担2万余元;张某和建筑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万余元。虽然张某实际支付了赔偿款112.5万元,但系张某的自愿行为,不能约束其他赔偿义务人,故法院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在自身的责任限额内向张某支付赔偿款。 (李小菊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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