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省消保委”浅议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监管存在问题与对策
第2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9-21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省消保委”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9月13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委会一次会议在南京市举行。即日起,“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消保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一届消保委主任邢春宁表示:“消保委的成立不仅仅体现在名称上的变更,更是在组织属性、构成、职能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变化。”这不仅是名称的变更,组织属性、构成、职能等方面也有明显变化。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当选为主任,省工商局局长王元慧当选常务副主任,19名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当选为副主任。王元慧表示,这是江苏消费者组织有史以来最高规格的配备。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保委副主任孙连才表示,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界定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需要履行公益性法定职责。如果继续称“协会”,不利于法定的公益性职责。目前11省(市、区)都已经将消协改为消保委。
    王元慧表示,从省消协到省消保委不仅仅是简单的更名换牌,更是一次深刻的转型提升。消保委的法定性质由“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身份”定位更鲜明、更精准。消保委的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调整,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社会性更强。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于1986年7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三十多年来,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07.45万件、咨询500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记者了解到,特别是近几年来,省消协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应对消费升级新趋势,通过开展共享单车、民宿消费等新型消费领域深度调查,不断拓展维权领域;通过发起公益诉讼和支持消费者诉讼,着力打造维权利器;通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积极前移维权关口;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搭建“智慧315”平台,切实提高维权效能,有效履行了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邢春宁透露,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新要求。原有的消费者协会有关设置已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与其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不相符合。为此,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从而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我省消费者组织的名称和职能。
    经请示,省政府于5月8日批复同意按照新建程序成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替代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消保委实行届期制,五年一届。原“消协秘书处”相应改为“消保委秘书处”并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据了解,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全委会组成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专业性原则,共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各界107名委员组成。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在讲话中指出:新成立的江苏省消保委及各级消保组织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加强消保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监督能力和水平,不忘初心,砥砺前行,齐心协力,勤奋工作,努力开创江苏省消费维权事业的新局面!
    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惜春会后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不仅体现了组织性质更加突显、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协作共治更加高效,同时也标志着全省消费维权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落实李强书记和吴政隆省长的批示要求和会议精神,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架起连心桥,畅通维权路,不忘初心,承前启后,更加积极主动履职,让广大消费者共享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肖佳)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