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过程多“坎” 引发退费纠纷苏州人民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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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9-28

消费过程多“坎” 引发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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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刊记者采访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时了解到,前一阵,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要求经营者退费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有的几元,有的竟多达数千元。消费者要求退费原因很多,其中除经营者不讲诚信外,还有经营者对工作细节疏于管理、与消费者沟通不够等。前阶段天气炎热,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感,投入极大热情,细致调查、耐心调解,帮助消费者跨过消费过程中一个个“坎”,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案例一】前不久,一位消费者通过12345热线投诉称,8月18日他在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南路某婚纱店租一件礼服,礼服暂不带走,准备在26日使用时再来取,预付300元租金。由于个人原因,该礼服不用了,于是他在8月24日晚上通知婚纱店营业员,告知不准备使用礼服,要求退还租金,可遭到对方拒绝。消费者说,礼服一直放在店内没有影响店方出租,自己是提前通知店家取消使用,店方没有理由不退租金。

    虞山分会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分会工作人员与被诉婚纱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该店负责人向店内营业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分会工作人员,当天投诉人在店里选礼服时,很喜欢这件礼服,确认后才付的租金。该负责人强调,商家和顾客间都应当讲诚信,如果这位消费者觉得礼服不满意,可以到店里重新选择,但是根据店内规定是不退租金的。

    随后,分会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解释,店家在无欺诈情况下,消费者作为主动违约方,应该按照市场惯例承担部分费用,希望消费者理解。后经协调,被诉婚纱店负责人本着诚信经营原则,在自己无过错情况下愿意作出让步,同意退还投诉人租金300元。分会工作人员对店方的大度表示赞赏。【案例二】日前,李先生拨打常熟市12315热线投诉称,3月份他在常熟市城区某机动车驾培学校报名考驾照,付报名费5200元。4月份“科目一”考完后,教练让李先生等学习“科目二”的《通知》。可至今李先生仍没接到《通知》,他不想在这家驾校学习了,要求该校退还报名费。该校告诉李先生,需扣除1800元—2000元考试“科目一”的费用再退还余额。李先生认为该校收费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让该驾校退还全部费用。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确认李先生已通过“科目一”考试,随后将他的诉求向被诉驾校作了通报,希望合理解决纠纷。被诉驾校负责人辩称,李先生交的5200元费用中,驾校向车管所交审核费330元,向交通局交网络教学费、教材费、考试费140元,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100元,另有驾校人工费、耗材费430元,共计1000元。这部分费用是经交通局、物价局核定的经费标准实行的,已交的已无法退回,因此李先生中途退学,只能退还他4200元。

    虞山分会希望被诉驾校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进行重新计算的金额应该比较符合实际,纠纷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确定正式退费的数额,圆满解决纠纷。最后,经分会工作人员协调,李先生表示认可驾校报出的退费数额42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三】近日,王先生通过电话向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投诉称,今年他在常熟市虞山镇某早教中心给自己小孩报了早教课。现在早教中心进行内部装修,将安排小孩到另一家幼儿园借读一个月,一个月后返还早教中心重新开始上课。王先生说,他家住地去另一家幼儿园路程太远,坐公交车要1个小时,太耗费时间和精力。另外,一个月后就让小孩返还早教中心上课,该中心刚装修完,通风效果不足以散发装修后的刺鼻气味,对小孩安全不合适。为此,他要求早教中心退换剩余课时的费用,但对方不同意退款。为此,他向消保委反映情况,希望协调处理。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约谈被诉早教机构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早教中心由于房屋漏水等问题必须整修。交付使用前,他会请空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会入驻。现在王先生由于路远等原因,不再让孩子继续上课,他表示理解,同意退还王先生孩子余下的课时费,具体金额可与王先生协商。分会工作人员希望早教中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合情合理妥善解决好相关事宜。【案例四】近日,一位消费者通过电话向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投诉称,她报名参加常熟市城区某教育机构的幼师教师资格证培训,该培训项目分3个档次,分别为2000多元、3000多元及5000多元,许多学员都选择了5000多元这个档次。培训前,老师告知学员,5000多元档次的学员可以到苏州参加3天的集训,会有专门的老师负责辅导,可现在培训机构擅自取消了苏州的集训,让学员在常熟自习。投诉人认为,2000多元和5000多元档次学员的教育题材都是一样的,老师也是一样的,如果取消苏州的集训,学校理应退还相应的学费。

    虞山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经了解,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马上与被诉教育机构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现在学校擅自取消苏州的3天集训活动,使培训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而且单方面更改承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投诉人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希望学校妥善解决纠纷。

    经分会工作人员调解,被诉教育机构同意退还投诉人2600元费用。投诉人对此表示满意。【案例五】近日,顾先生通过12315热线投诉称,8月23日他报了常熟市城区某旅行社的一个团,是24日发团的朱家尖东沙海滨浴场、西江漂流、溪口老街二日游,报这个团就是冲着西江漂流去的。24日,在出行的大巴车上,导游告诉顾先生说,刚接到通知,浙江的漂流出了点事故全部停了,25日的西江漂流改成去五龙潭。因这一点行程单上有说明,因天气等影响不能漂流更换五龙潭景区,对此顾先生也没办法,只能遗憾接受。

    旅游回到家后,顾先生上网一查,发现西江漂流早就停了。他打电话到景区询问,景区确认西江漂流已经停了一阵了。顾先生认为,其实旅行社早就知道西江漂流停了,却还是打着西江漂流的幌子揽客,存在欺诈行为。为此,他跟旅行社交涉,旅行社只同意退回西江漂流没去成的钱30元。对此,顾先生十分不满意,希望相关部门帮他维权。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来投诉后,了解到今年因天气炎热,水位降低,浙江省多个景点在8月中下旬停止漂流。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旅行社对顾先生西江漂流的门票进行双倍补偿,即60元。【案例六】前不久,王先生向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投诉称,他于8月14日在美团网订购3张常熟城区某影院《战狼2》电影票,价格为92元。可当他按照美团网的地图定位前往查看,发现这里是住宅小区,并没有所谓电影院。他拨打该电影院客服电话,对方无人接听。他想退票,但又过了退票时间,为此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要求该电影院将92元钱退还给他。

    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与被诉电影院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场所、期限、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记录。”因影院方的工作失误,造成了消费者既没能看成电影又退不了票,影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妥善解决此纠纷。影院负责人当即承认,造成此纠纷主要是员工的工作失误,同意补偿王先生3张电影票,并赔礼道歉。

    随后,分会工作人员将影院负责人的表态电话告知王先生,王先生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王瑞江 周立人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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