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自9月1日起,营利性民办学校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获得审批机关发放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为贯彻落实法律精神,教育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小凤 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