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对近期涉及食品药品相关法规文件的几点思考新医药和健康产业成为苏州多个小镇新“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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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23

来自基层市监的调查报告

基层对近期涉及食品药品相关法规文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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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主要调整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给出一个答复,明确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但是食品和药品除外。与此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扩大适用范围,提高举报奖励标准。笔者作为一个在基层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人员,对这三个涉及食药相关的法规文件有几点思考。笔者认为这几个文件所传达的精神有所冲突,不利于基层开展工作,以下详述。
一、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思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确实是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企业创新,特别是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业营造了良好的制度氛围。
    食品药品作为特殊领域,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和严格性,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工作的基调是四个“最严”,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放管服”,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核心是以放权和服务为主,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例,“先照后证”实施后,可以说无照率下降了很多,企业活力增强了,只要是新开店,经营户都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意识,但有一部分食品经营户领到营业执照后以为“万事大吉”,就可以“开门迎客”了。但是,从事食品经营需要许可后才能营业,而食品的经营许可恰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过程,虽然在食品许可过程中,也有服务企业的过程,但最终还是要通过严格的食品安全事前审查,只有现场审查通过了才能取得食品许可,这就和该《办法》的精神相冲突了。
二、对最高法答复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思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进行了答复,明确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但是却把食品药品排除在外,理由是“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可能高层领导觉得,凡是涉及到食品药品方面的打假都和人体健康有关系的,其实不然,有些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如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标识脱落或不全等,并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危害,或者产生的危害较小,但却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香饽饽”。由此,该答复的出现不仅会增加基层的工作量,而且还会使原先在其他领导打假的职业打假人,转而投向食品药品领域,浪费了基层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使基层执法人员把大量时间用在打假上,而不是放在监管上。
    对此,笔者建议,最高人员法院应该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出台一个详细的答复,将食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排除在外,而对其他一般性食药相关不产生健康危害的职业打假也应当不予支持。
三、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思考。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新修订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修订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说,该《办法》的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建立了纠错机制,提高了奖励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着重大的利好,但其初衷与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现状是不相符合的。当前,食品药品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食品领域无证经营问题,无健康证问题,未按规定进货查验问题,餐饮具消毒问题等;药品领域,处方药销售问题,药械贮存问题等。基层的这些食药问题只能通过逐步督促、引导来实现规范化经营。
    该《办法》,特别是奖励标准,最高奖励达到50万元,其初衷是好的,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再加上本文第二条,最高法答复中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排除了食药方面的打假,对职业打假来说又是一大利好。职业打假人将重点从“主攻”方向转向无证经营(此文所指的无证经营,是指有店面的一般性无证经营,而不是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等无证单位,黑作坊等应该重点列入举报对象),会催生出一大批举报人。无证经营是食品领域的普遍性问题,只能通过规范化引导、人员素质的提升和信用体系等的完善来“消灭”无证经营;其社会危害性和人体危害性远小于食品造假掺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原料受污染,农药残留等问题。
    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没错,但不应该把一般性无证经营列入举报奖励范畴,而是应将重点放在食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上。本文第一条,国务院出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目的,是激活企业活力,营造万众创新的局面,是要执法部门做好服务和规范工作,引导无证无照的食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经营,而不是通过社会人人举报无证,然后执法部门前去处罚,最终食品经营企业关门停业,经济活力下降。所以,此《办法》中对一般性无证举报的奖励有悖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精神。 (姑苏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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