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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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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工〔2017〕6号),苏州市社保中心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11月份起可通过原发放渠道,按新标准领到有关定期待遇和补发待遇。
    那么,哪些人符合调整条件呢?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各类工伤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至270元不等;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3328元、2662元、1997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6.5%的,再予以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调整时间何时开始: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所以,11月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领取的待遇,除了按新标准发放的工伤待遇,还包括7-10月份的补发额。
    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通过原定期待遇发放方式发放;2017年7-10月期间死亡的人员,通过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补发。
    此次调整惠及多少人?受惠幅度又有多大?据统计,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共对市区统筹范围(含吴中、相城)内符合条件的363人的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144人的生活护理费、436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统一调整。
    经过调整,各类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均增加265.07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增加237.7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增加116.76元/月。
    同时进行调整的还有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计发基数,调整后为6656元/月。
(朱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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