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七、“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示是什么?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开设赌杨、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重点: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重点: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九、“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成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供、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重点:暴力、威肋、色彩不明显;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