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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3509期: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6

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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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纪树生、邹美娟报道: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恶势力性质犯罪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某富、刘某木、周某富、周某钟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9月,刘某富、刘某木、周某富、周某钟四人以被害人刘某建房时损坏道路、影响村民出入安全为名,煽动部分村民用水泥砖封堵刘某在建房的出入口,迫使刘某交了15000元;201710月,刘某富四人以被害人祝某房屋平顶飘沿占用了道路上空、影响交通为由,煽动村民用电钻、铁锤、氧割设备等工具砸毁其在建房平顶飘沿,并割断相连钢筋,致祝某损失5927.63元;201710月和12月,刘某富等人以维护老家坞集体利益和抬棺材不能过村“水口”为由,强行索要饶某和宁某各3000元过路费。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木、周某富、周某钟以刘某富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在一定区域内树立非法威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非本村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属于恶势力,应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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