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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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3551期: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8

广丰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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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20201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永丰、丰溪、芦林等3个街道全面禁放,大石、下溪等2个街道集镇区域禁放;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区、军事管理区;

2、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所有广场及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养老院;

6、工厂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8、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9、各乡镇集镇区域及划定的其他禁燃区域;

10、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酒店、饭店和婚庆公司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七、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区公共环境。

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区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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