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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3558期: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08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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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上散布传播,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虚构从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等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和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业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或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六、拒不关停影院、剧场、卡拉OK厅、茶楼、酒吧、网吧、餐饮、旅馆、酒店等行业场所的或者违法经营各类“黑旅馆”的;

七、组织、参与公众聚会、聚餐、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损毁、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

九、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通过哄抬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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