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市物业管理立下了新规矩。为何出台这部《条例》?《条例》是如何起草的?对我市物业管理具有怎样的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围绕物业管理难点痛点立法
“《条例》主要围绕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立法,着力破解物业管理中的难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建新说。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如:建设单位遗留问题多,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有效运转难;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乱收费;业主拖欠物业费,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加大;业主行为不规范,违法行为难管控;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故障维修难;对物业管理的监管权责不明,监管不到位,使老百姓投诉难、解决问题难等等。
周建新表示,住宅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既有引进国外物业管理模式“水土不服”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规范缺失的原因,还有行政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等原因。因此,通过地方立法,破解我市住宅物业管理中的难题,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们对此呼声强烈。为此,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列入了2019年度立法计划。
征求多方意见反复修改通过
市住建局副局长颜晓华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是关系民生的大事。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本着有效管用、依法立法的原则推进物业管理立法工作。
据介绍,《条例》经市住建局起草、市政府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等法定程序,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防办、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座谈会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探讨和研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委和市司法局赴抚州市调研,学习考察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组织召开有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提高《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根据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完善内容,形成最后的版本。
推动物业管理迈上新台阶
颜晓华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明确了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广大城市居民的权利责任,将有力推动新建物业“先天不足”、业主委员会经费筹措困难和经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任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调整不规范、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收费、业主委员会缺位、老旧小区改造、住宅区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等八大难点问题的解决。
“《条例》维护了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利益,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善居民居住和生活环境,打造‘干净整洁、有序文明、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积极的意义,将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迈上新台阶。”颜晓华说道。
(稿件原载于2020年3月29日《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