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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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3610期: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5

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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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我国首部民法典由7编加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构成。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将自20211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深远影响我们的当代生活。本报将从本期法治版开始,选用新华社电讯稿,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解读民法典,敬请读者关注。

看民法典如何更好保障你我人格尊严

新华社记者 刘奕湛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再到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在生活当中曾遇到的那些糟心事,民法典中均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你我加以保护。

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案例】天津一高校教师李某某于2019531日,通过微信对该校1名女学生进行言语骚扰,依据现有法规,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予以辞退并解除其劳动合同,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说法】明确责任主体,对“性骚扰”说“不”。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禁止性骚扰写入民法典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抚慰心灵的具体体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将有关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确保该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骚扰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增加了其规定的可操作性及实际效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说,通过这样的立法导向,使用人单位的各个层级都意识到性骚扰是违法行为,是不道德行为,是可能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从而警示和杜绝性骚扰。

对于司法实践中面临调查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得调查取证尽可能便捷,为维权提供便利。同时,受害者本人也应当提高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注意保留被骚扰的证据。”高子程说。

“个人信息”如何更有保障?

【案例】段某系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为扩展业务领域和范围,通过QQ向他人购买整理好的建筑行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一万余条。该信息包括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业法人的电话号码。

【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伴随我国进入以互联网、大数据为背景的信息社会,可供开发利用的数据也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

“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说,在民法典中明确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为捍卫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说,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案例】严某为摄影家刘某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做出约定。后刘某将严某的裸体照片以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严某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隐私’进行了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这意味着,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如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新华社北京66日电)

关于继承,民法典的这些新规你需要了解

新华社记者 孙少龙白阳 黄安琪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1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

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新华社北京68日电)

你我身边形形色色的“合同”,看民法典怎么说?

新华社记者 刘开雄

合同是民事、商事活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律行为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来往形式和方式愈发多样,形形色色的“合同”如影随形。让我们看看,民法典对人们身边的“合同”都有哪些保护呢?

网购遭遇商家“砍单”,怎么办?

【案例】某电商促销期间,北京王女士在该电商网站上购买一批高尔夫球杆,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在当日下午,在事先未协商的情况下,该网站取消王女士的全部订单、退回所付货款并向王女士的账号打入1000元可提现电子货币。王女士一气之下,将该电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商品。

【说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购合同属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生效时间是关键,尤其是在商家促销实际库存与显示库存不符、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专家顾佳说,在上述案件中,王女士就遭遇了所谓的“砍单”。

我国目前的主流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约定并不完全一致。有的电商平台以“下单且付款”为标准,认定合同成立时间;有的则以“卖方实际向买方发货”的时间确认合同关系建立。

顾佳表示,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生效,另外一方面给予了当事人通过个别和特殊约定改变这一规定的权利,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卖家的权益。

“卖家如果担忧进行低价促销时,系统发生延迟而无法正确显示实时库存,导致后续出现‘砍单’而承担责任,就需要提前向消费者进行特殊提示,得到消费者的同意。”顾佳说。

遇上断水、断电催交物业费,怎么办?

【案例】广州一小区某业主,因为对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有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配”收物业费,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经过多次催交未果之后,该物业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说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费不匹配的问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长期的矛盾焦点。”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晓震说,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会拒绝支付物业费,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催交物业费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采取断水、断电等粗暴方式催收。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催交行为进行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中止供电、供水的权利,只有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才可以享有,并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李晓震说。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既是一对利益共同体,又是一对矛盾冲突体。”李晓震说,民法典新增物业服务合同,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推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和谐的服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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