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订单与商业利益冲突了,怎么办?
【案例】在疫情防控期间,某熔喷布生产企业囤积居奇,该企业以“没有工人复工”为由,拒绝了政府下达的订货任务,却选择将企业产品以高价出口国外市场。
【说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律专家认为,在此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全国上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战疫情,展现了“中国力量”。适逢民法典出台之时,对国家订货合同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完善,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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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领域的基本法。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当今人们生活中经常遇上的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细化的法律规制。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在今年全国政协大会分组讨论时所言,民法典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案例、事例身边随处可见,因此要加大普及力度,让每个人都知道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婚姻家庭“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新华社记者 白阳罗沙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对方婚前隐瞒疾病,你该何去何从?
【案例】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说法】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你有义务还吗?
【案例】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若军表示,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若军说,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案例】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说法】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孙若军认为,“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孙若军还表示,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