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增加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广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3月19日前通过现场递交、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广丰区烟草专卖局。
广丰区烟草专卖局拟定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关于《广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的听证会。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县公民及本县法人及其他组织即日起通过填写书面报名表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8日。因疫情防控要求本次听证不设旁听席。待确定人员名单后,广丰区烟草专卖局会将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本人。
地 址: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35号
邮 编:334600
联系人:肖 军
联系电话:18879378517
附件1:征求意见稿
2:报名表
广丰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3日
广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丰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广丰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即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在法定条件内,可以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五)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定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七条 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广丰区城区繁华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城区非繁华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含30米)。
城区繁华街、道、路、巷:永丰街道全段;下溪街道所在地、碧桂园红绿灯路、王洋大市场、中医院、新区政府、南泊湾、太阳城、锦绣江南、越兴府、下溪派出所红绿灯路口、挂线路口;芦林街道所在地、芦林大桥、老中烟公司红绿灯路口、天地豪庭段、光阴广场红绿灯路口、老中烟公司路口至源溪社区;丰溪街道所在地、小康城居、南屏居、卧龙城社区、城南社区;大石街道所在地、城南车站至大石头村红绿灯路口。
2.住宅小区内;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150户(含150户)以内,可设立零售点1个;往户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按可通行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距执行。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3.乡镇所在地;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5米;
4.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每1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0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5.行政村、自然村;400人以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400人的,每超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6.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候车室、院内、景区内)在现有零售点基础上不再新办零售点,无零售点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7.军队大院、监所、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内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8.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
9.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优抚照顾条件:
(1)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2)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新建中小学、新建幼儿园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
(3)其他有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扶持对象。
优抚对象只能在总量或间距上予以一定降低标准(降低标准不得高于50%),仍需符合一般办证条件,且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9)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11)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12)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以内的;幼儿园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25米以内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是用于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具有学籍)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政府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发布的《上饶市广丰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广烟专【2020】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广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相关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2021年3月3日
广丰区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