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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5-02-13

爷爷赠房孙女后反悔 未办理两证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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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的王爷爷将属于自己的2套拆迁还建房赠予孙女,孙女欲出售这2套房屋,王爷爷不同意,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近日透露,法院判决支持王爷爷诉求。

2011年7月,王爷爷得到拆迁安置公司8套还建住房。2013年12月,王爷爷将其中2 套还建房屋赠予给孙女王丽欣(化名),并到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孙女名下。王爷爷称,在赠予房屋前,本想将房屋赠予给儿子,即王丽欣的父亲,但儿子好赌,担心其变卖房屋作为赌资,故将房屋赠予孙女。谁知,孙女也想出售该房屋,他同样担心孙女出售房屋后的资金被儿子拿走。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2 套房屋的赠予合同。

王丽欣辩称,爷爷赠予自己其房屋的权利已转移,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查明,王爷爷赠予孙女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均未办理房屋“两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爷爷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诉争房屋系王爹爹拆迁房屋还建而来,对诉争房屋拥有所有权;王爷爷与孙女签订“房屋变更登记表”,将其中2 套业主姓名变更登记至孙女名下,该赠予合法有效。但王爷爷与孙女虽签订了“房屋变更登记表”,诉争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未变更登记至孙女名下,故物权未发生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这2套房屋物权未发生转移,故王爷爷有权撤销赠与。 (摘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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