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民航局日前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企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批准条件之一是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列明“空中拍照”等项,但类似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因此,企业的“无人机航拍”往往是以“飞行演示”的名义进行的被动“黑飞”的状态。如今,《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如何合规运营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管空白,使其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此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包括的载客类、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等四类经营项目中,只有作业类和培训类的经营项目在《办法》中提及。对此,该负责人称,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