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2018年新录用员工未全面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只是对新员工进行了总计7学时的岗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要求进行。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显然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不符合规定要求。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