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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6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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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并明确,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行为,将被列为个人失信行为并受到相应惩戒。

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中心的办事窗口,记者看到,刚上班没一会,已经有不少市民前来办理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正仔细核查申报材料,熟练办理业务。据窗口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确实发生过,在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前,如果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职工列入黑名单。《办法》出台后,对于这类行为,有了更规范的管理。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了个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是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是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

该办法还明确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其中,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采用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于较重失信行为,依法采取的惩戒方式包括通知其所在单位;自惩戒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暂停其1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依法采取的惩戒方式包括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暂停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和贷款资格;取消贴息资格等。个人在出现失信行为过程中,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介绍,《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较重和严重失信惩戒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个人。个人有意见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该中心提出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采纳。

此外,个人对失信信息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人应当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余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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