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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02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依法保障粮食生产收储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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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民以食为天,粮食储备是“天”大的事。《条例》明确,政府要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执行清单式保护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其用途的,须逐级报告至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明确,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对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因为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要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收购保障制度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另一种是因为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下行出现区域性卖粮难时,省政府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建立超标粮(不合格粮食)处置机制。

随着消费需求的提档升级,粮食消费已经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便利”跃升,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凸显,需要不断提高优质、绿色、安全粮食产品供给能力,推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

《条例》明确,省政府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政府应当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鼓励引导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和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获得更高的粮食产出效益。

粮食最终走上百姓餐桌,解决有的吃、吃得好的问题,是粮食流通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明确,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对所经营粮食的质量负责,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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