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我区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规范全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1、意见适用于全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2.本意见中所称排水设施分为两类:一类为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收集输送雨水、污水的公共排水系统;另一类为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于建设项目排水需要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的雨水、污水系统。
3.区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在出具地块出让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时,需明确该地块的排水接入方向和配套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4.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同步报审排水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符合地块出让时提出的排水设施建设条件,区资源规划局和在批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方案时应征求区住建局意见。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方案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5.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方案在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调优原则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6.排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中排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送审图机关审查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7.有工业废水产生、且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在线水质监控设备、远传电磁流量计、控制阀门等设备设施。
8.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前,应组织开展管道视频检测工作,检测合格并完成竣工图后,报区排水管理处进行专项核查。核查未通过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9.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道竣工图及电子光盘等资料向区资源规划局办理规划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后,与主体项目一并报城建档案馆办理竣工备案。
10.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排水设施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排水管理处或指定的运营主体办理运营移交手续,质保期内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1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公共建筑类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自建排水设施,需通过区排水管理处组织的排水专项核查后方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12.工业企业(含医疗机构)的自建排水设施,需通过区排水管理处组织的排水专项核查后方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其雨水接入城镇雨水管网的,则进行备案登记;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需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3.建设项目未通过排水专项核查,擅自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区住建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切断其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排水设施的连接。
14.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外,还应符合《常州市金坛区排水设施建设技术要点》的相关要求,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