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意见》明确人员组成,即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意见》要求强化管理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要健全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严明有关纪律,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资料来源:《农业部网站》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