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为大家简单介绍了“DR”。本期,就为大家介绍一下“CDR”。
CDR,即中国存托凭证(Chi nes e Depos i t or y Recei 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对于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想要回归A股(如百度、阿里、京东等),而又不想拆除VI E架构 (Va r i a bl e I nt er es tEnt it i 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 E架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 Es),这时就需要一种鱼和熊掌兼得的模式,也就是CDR。
CDR的发行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更可以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并且为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内地融资提供方便。
今年3月30日,国办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试点企业进行在行业类别和指标门槛上进行了定义。
根据行业类别,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按照指标门槛,试点企业必须满足:1.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2.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今年5月4日,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了规范,包括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通过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尽管其定价与申购细则尚未明确,但是CDR的规范已初现端倪,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它的正式落地将为中国证券业引进一股新的活血。(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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