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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运营管理

宝钢股份规划与科技部周梦月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工业互联网时代,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对于实现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制造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宝钢股份秉承和落实中国宝武“成为全球钢铁及先进材料业引领者”的愿景,坚定智慧升级方向,“黑灯工厂”“智慧物流”等标杆产线打出了智能化品牌。每一项智慧制造成果的背后,都离不开计算机软件的有力支撑。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本极高,但盗取开发成果的行为却可能瞬息完成,危及企业竞争力。企业需采取恰当方式对软件予以保护,本文以著作权保护方式为探讨对象,分析如何保护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采取“创作主义”原则,即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民事主体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遵循这一原则,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权属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在实践中易产生纠纷的是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委托开发合同是确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依据,应当全盘考虑价值、经营战略等,在合同中权利归属与行使、收益分配、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宝钢股份在探索和推进具有钢铁行业特征的智慧制造路径中,坚持走开放式自主创新道路,对外合作项目较多,因此明确约定权属等就很重要。

如无相反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民事主体为软件开发者。企业应积极行使署名权,包括软件上的署名及软件源程序、注释、网址的署名等,表明权利主体地位。

二、重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作用

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需由国家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产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见,我国实行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的主要作用是形成第三方固定证据。

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除具有上述作用外,还具有其他作用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进行高企申报、双软申报、游戏上线的必备条件;通过登记,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登记软件的法律权属关系和软件功能等基本特征,有助于软件交易活动的有效开展;软件登记信息是企业软件实力的展示窗口,益于提升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可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以及企业长远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多维度全方位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创作艰难,抄袭简便,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软件开发成本很高,但一旦开发成功则易被复制且成本低廉,而且由于软件具有专业性、侵权证据不宜获取等因素,从设计伊始到诉讼,都有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关注点。

1.妙用“非功能性特征”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接触”可以根据发表在先、被告是原告前职工等推定;“合理解释”是法定事由如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实质性相似”即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的表达相同或相似,实践中的难点正是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为了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构成复制抄袭,在开发时可以在软件中设计一些“非功能性特征”,即嵌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作用的指令和符号,如开发者姓名、开发时间和废程序段等难以被发现和修改的独特代码序列,作为专有特征来保护开发成果。若被控侵权软件中包含这些“非功能性特征”,则可以成为证明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有力证据。

2.巧用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通常指著作权人通过对作品的接触控制、复制控制或其他控制来实现对作品的使用控制的技术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技术措施定义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并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互联网时代对数字化作品的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为著作权人更加有效地保护作品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可以对软件采取恰当的“访问控制”及“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等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非法访问、复制软件等行为。在发现他人非法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时,应及时取证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3.善用外部专业力量诉讼胜败与否,证据非常关键。计算机软件区别于其他类型作品的突出特点是其表达需要代码编译、程序运行来实现。相应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难点一方面在于其表现形式多样且被控侵权软件多由被告掌控,权利人很难直接获取;另一方面其专业性较强,对软件的比对较为依赖相关领域专家。这就要求企业在指控侵权时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包括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意见等。若企业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包括目标程序实质性相似、“非功能性特征”相同等证明存在侵权可能,而被告拒不提交被控侵权软件,则可以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直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若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与源程序均无法取得,但可以提供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初步证据,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四、结语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并不全面,因为著作权法秉持“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软件的保护仅限于具体表达,并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等,而软件开发的核心就在于设计思想、实现功能等。因此,若软件价值较大,且符合专利、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建议除通过著作权方式进行保护外,还要将能保密的核心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而对设计思想和技术方案等申请专利,这样既能形成对计算机软件的全面保护,也可以利用有关许可、转让等法律规定为企业创造知识产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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